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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法解读之代理人篇保险法修正案于2002年10月28日经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,将于2003年1月1日起施行。新《保险法》对保险活动当事人的行为提出了新的要求,其中修改和增加的条文涉及保险代理人的,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: (一)诚信成为要义 在《保险法》中,新增第五条明确规定:“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、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。”对保险业来说,最大诚信原则是双向的,投保人要讲信用,保险代理人更要讲信用,而且要讲职业道德,这样才能起到良好的导向作用。 (二)明确规范代理人的展业行为 新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对代理人的行为禁区作了更详细的规定,除了保留原来的“不得利用行政权力、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、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”外,还增加了:“不得欺骗保险人、投保人、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;不得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;不得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,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;不得承诺向投保人、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予保险合同规定以外的其他利益;”的规定。 (三)“表见代理”被引入新法 新法第一百二十八中增加了第二款,规定:“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人代为办理保险业务,有超越代理权限行为,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,并已订立保险合同的,保险人应当承担保险责任;但是保险人可以依法追究越权的保险代理人的责任”。增加这一条款意味着“表见代理”的法学概念被引入了保险法,是保险立法上的一个进步。此举对过去“代理人出错,保险公司是否该负责”的争论从法律上作了回答,同时也赋予了保险公司依法追究代理人责任的权利。 (四)加强对代理人的监管 修改后的《保险法》对保险公司及代理人的监督作了明确规定,包括违规行为的具体界定和严厉的处罚条款。第一百四十条规定:“保险代理人或者保险经纪人在其业务中欺骗保险人、投保人、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,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;尚不构成犯罪的,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,并处以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;情节严重的,吊销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或者经纪业务许可证”。 (五)加强对代理人的培训和管理 新《保险法》除提高了对保险代理人在业务活动中的要求外,也更加重视保险公司对代理人的培训及引导,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:“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保险代理人的培训和管理,提高保险代理人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,不得唆使、误导保险代理人进行违背诚信义务的活动”。 新《保险法》的出台是保险立法上的一大进步,在规范保险活动的同时,也对保险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等提出了新的要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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